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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主修.輔系與轉系生替代科目說明
*108學年起部分課程名稱異動如下:
雙主修&輔系常見Q&A
輔系替代科目一覽表
*以上所指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為經濟系教師科開課之課程,故不包括:會計學甲、民法概要乙、商事法及微積分乙。
*修畢以上科目即可取得輔系,共計28學分。
*統計學一科係指: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, 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「統計學暨實習 &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」,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!
雙主修替代科目一覽表
(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核准年度: 例如106學年核准雙主修者請依據106學年入學之標準)
*統計學一科係指: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, 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「統計學暨實習 &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」,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!
*雙主修生修畢經濟系系定必修與系定選修科目即可取得雙主修學位,共計66學分。系定選修採計原則:除會計學甲.民法概要乙.商事法及特定課程(請見各系所必修課程查詢)外,修習本系課程(即ECON課號之課程)才能計入系定選修學分,其餘均計入一般選修學分。其他相關規定請見課程網各系所必修課程查詢。
*數學系&電機系 雙輔生之統計學替代課程.pdf
轉系生替代科目一覽表- (下表為轉系之前已修畢之科目替代方式, 轉系後一律限修本系開課之課程)
(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轉入年級之標準: 例如: B05之學生平轉至B05之系級,則依據105學年度入學學生之標準)
*轉系生於轉入後除了非經濟系開課之科目,其餘必修之專業科目務必修習本系開課之課程。
*統計學一科係指: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, 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「統計學暨實習 &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」,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!
原課程名稱 | 對應(替代)課程名稱 |
微積分乙上(3,0)+微積分乙下(0,3) | 微積分1(2,0)+微積分2(2,0)+微積分3(0,2) |
經濟學原理與實習上(4,0) | 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(4,0) |
經濟學原理與實習下(0,4) |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(0,4) |
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上(4,0) | 統計學暨實習(4,0) |
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下(0,4) |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(0,4) |
經濟學一(3,0) | 個體經濟學原理(3,0) |
經濟學二(0,3) | 總體經濟學原理(0,3) |
輔系替代科目一覽表
科目 | 外系科目 | 替代科目 |
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&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(109學年起適用) 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|
1.個體經濟學原理& 總體經濟學原理(109學年度起適用) 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ECON開頭) |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 (不含會計學甲.商事法.民法概要乙) |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課程(3,3) | 2. 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 (不含會計學甲.商事法.民法概要乙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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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計學暨實習 &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 (108學年起適用) *107學年以前之"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"以<統計學暨實習> &<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>替代 |
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,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&計量導論(3,3))。 | 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。 |
個體經濟學 |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| 不可替代(限修本系課程) |
總體經濟學 |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| 不可替代(限修本系課程) |
*修畢以上科目即可取得輔系,共計28學分。
*統計學一科係指: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, 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「統計學暨實習 &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」,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!
雙主修替代科目一覽表
(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核准年度: 例如106學年核准雙主修者請依據106學年入學之標準)
科目 | 外系科目 | 替代科目 |
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&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(109學年起適用) 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|
1.個體經濟學原理& 總體經濟學原理(109學年度起適用) 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ECON開頭) |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 |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課程(3,3) | 2. 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 | |
統計學暨實習 &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 (108學年起適用) *107學年以前之"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"以<統計學暨實習> &<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>替代 |
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,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&計量導論(3,3))。 | 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。 |
微積分乙(或微積分1.2.3 (4)) | 微積分甲(4,4) | 可替代,可兼充 |
會計學甲 | 會計學原理(3,3) 會計學一(3,3) |
可替代,可兼充 (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 |
民法概要 | 民法總則(4) | 可替代,可兼充(學分至少為3學分)(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 |
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(商事法) |
商事法 (3)、商事法與公司法(3) | 可替代,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)(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 |
個體經濟學 |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| 不可替代,不可兼充 (限修本系課程) |
總體經濟學 |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| 不可替代,不可兼充 (限修本系課程) |
*雙主修生修畢經濟系系定必修與系定選修科目即可取得雙主修學位,共計66學分。系定選修採計原則:除會計學甲.民法概要乙.商事法及特定課程(請見各系所必修課程查詢)外,修習本系課程(即ECON課號之課程)才能計入系定選修學分,其餘均計入一般選修學分。其他相關規定請見課程網各系所必修課程查詢。
*數學系&電機系 雙輔生之統計學替代課程.pdf
轉系生替代科目一覽表- (下表為轉系之前已修畢之科目替代方式, 轉系後一律限修本系開課之課程)
(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轉入年級之標準: 例如: B05之學生平轉至B05之系級,則依據105學年度入學學生之標準)
科目 | 轉系前已修畢之外系科目 | 替代科目 |
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&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(109學年起適用) 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|
1.個體經濟學原理& 總體經濟學原理 (109學年度起適用) 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ECON開頭) |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 |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甲(3,3)、經濟學原理(3,3) | 2. 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 | |
統計學暨實習 &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 (108學年起適用) *107學年以前之"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"以<統計學暨實習> &<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>替代 *轉系後限修本系開課之統計課程 |
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轉系生:轉系前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,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&計量導論(3,3)) | 103學年起核准之轉系生: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。 |
微積分乙 (微積分1.2.3(4)) | 微積分甲(4,4) | 可替代 |
會計學甲 | 會計學原理(3,3) 會計學一(3,3) |
可替代 (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 |
民法概要 | 民法總則(4) | 可替代,可兼充(學分至少為3學分)(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 |
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(商事法) |
商事法 (3)、商事法與公司法(3) | 可替代,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)(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 |
個體經濟學 |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| 不可替代(限修本系課程) |
總體經濟學 |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| 不可替代(限修本系課程) |
*統計學一科係指: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, 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「統計學暨實習 &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」,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