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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主修.輔系與轉系生替代科目說明

*108學年起部分課程名稱異動如下:
原課程名稱 對應(替代)課程名稱
微積分乙上(3,0)+微積分乙下(0,3) 微積分1(2,0)+微積分2(2,0)+微積分3(0,2)
經濟學原理與實習上(4,0) 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(4,0)
經濟學原理與實習下(0,4)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(0,4)
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上(4,0) 統計學暨實習(4,0)
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下(0,4)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(0,4)
經濟學一(3,0) 個體經濟學原理(3,0)
經濟學二(0,3) 總體經濟學原理(0,3)
雙主修&輔系常見Q&A

輔系替代科目一覽表
科目 外系科目 替代科目
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&
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
(109學年起適用)

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學原理與實習
1.個體經濟學原理& 總體經濟學原理(109學年度起適用)
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ECON開頭)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
(不含會計學甲.商事法.民法概要乙)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課程(3,3) 2. 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
(不含會計學甲.商事法.民法概要乙)
統計學暨實習 &
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
(108學年起適用)

*107學年以前之"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"以<統計學暨實習> &<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>替代
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,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&計量導論(3,3)) 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
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(限修本系課程)
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(限修本系課程)
*以上所指課號為303323開頭之科目為經濟系教師科開課之課程,故不包括:會計學甲、民法概要乙、商事法及微積分乙。
*修畢以上科目即可取得輔系
共計28學分

*統計學一科係指: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, 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「統計學暨實習 & 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」,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!

 
雙主修替代科目一覽表
(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核准年度: 例如106學年核准雙主修者請依據106學年入學之標準)
科目 外系科目 替代科目
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& 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(109學年起適用)

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學原理與實習
1.個體經濟學原理& 總體經濟學原理(109學年度起適用)
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ECON開頭)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課程(3,3) 2. 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
統計學暨實習 &
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
(108學年起適用)

*107學年以前之"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"以<統計學暨實習> &<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>替代
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,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&計量導論(3,3)) 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
微積分乙(或微積分1.2.3 (4)) 微積分甲(4,4) 可替代,可兼充
會計學甲 會計學原理(3,3)
會計學一(3,3)
可替代,可兼充
(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
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(4) 可替代,可兼充(學分至少為3學分)(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
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
(商事法)
商事法 (3)、商事法與公司法(3) 可替代,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)(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
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,不可兼充
(限修本系課程)
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,不可兼充
(限修本系課程)
*統計學一科係指: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, 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「統計學暨實習 & 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」,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!
*雙主修生修畢經濟系系定必修與系定選修科目即可取得雙主修學位
共計66學分系定選修採計原則:除會計學甲.民法概要乙.商事法及特定課程(請見各系所必修課程查詢)外,修習本系課程(即ECON課號之課程)才能計入系定選修學分,其餘均計入一般選修學分。其他相關規定請見課程網各系所必修課程查詢
*數學系&電機系 雙輔生之統計學替代課程.pdf

  
 
轉系生替代科目一覽表- (下表為轉系之前已修畢之科目替代方式, 轉系後一律限修本系開課之課程)
(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轉入年級之標準: 例如: B05之學生平轉至B05之系級,則依據105學年度入學學生之標準)
科目 轉系前已修畢之外系科目 替代科目
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&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(109學年起適用)

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學原理與實習
1.個體經濟學原理& 總體經濟學原理 (109學年度起適用)
*108學年度之前: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ECON開頭)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甲(3,3)、經濟學原理(3,3) 2. 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
統計學暨實習 &
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
(108學年起適用)

*107學年以前之"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"以<統計學暨實習> &<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>替代

*轉系後限修本系開課之統計課程
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轉系生:轉系前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,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&計量導論(3,3)) 103學年起核准之轉系生: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(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
微積分乙 (微積分1.2.3(4)) 微積分甲(4,4) 可替代
會計學甲 會計學原理(3,3)
會計學一(3,3)
可替代
(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
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(4) 可替代,可兼充(學分至少為3學分)(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
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
(商事法)
商事法 (3)、商事法與公司法(3) 可替代,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)(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,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)
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(限修本系課程)
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(限修本系課程)
*轉系生於轉入後除了非經濟系開課之科目,其餘必修之專業科目務必修習本系開課之課程
*統計學一科係指: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, 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「統計學暨實習 & 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」,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!